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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江源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固废案

发布时间:2026-09-08 16:14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252号

  当事人:惠州市江源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C79FBH44

  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三和村蔚岗路8号3#厂房第十一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41603)。经取样送检,根据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编号:2615370001000070)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报告(编号20260050HB),进口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为22460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违规记录、鉴别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惠州市江源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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