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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君合羊毛针织有限公司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违规案

发布时间:2026-09-09 14:33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168号

  当事人:泉州市君合羊毛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1FYJ335地址:福建省永春县轻工新城A区2号车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泉州海关稽查部门对当事人截止2026年4月1日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的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福建苏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并于2025年8月21日将该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运至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轻功新城A区2号车间使用,报关单号为371120251000056949。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与仲利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进行抵押登记。

  当事人接受海关稽查后,与仲利公司于2026年4月3日签订《增补协议》用其他非海关监管标的物替换上述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并于2026年04月0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2026年04月08日仲利公司出具《放弃抵押声明书》放弃对上述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抵押权利,上述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恢复海关监管。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抵押的行为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折旧货值为人民币74.94992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406172万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减免税材料、合同、发票、记账凭证、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证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协议、营业执照、身份证、当事人违法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2台染布机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抵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至过去一年中没有因同样违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过,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7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通知当事人对涉案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工商银行鲤城支行或电子支付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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