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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盈博越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费申报错误影响退税出口案

发布时间:2026-09-03 09:42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251号

  当事人:厦门捷辰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2110N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10层11A单元之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18日,当事人代理厦门思盈博越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思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盒一批,报关单 号:370820260000295627。报关单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F,申报运费为人民币35000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运费应为人民币 140000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1365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QQ聊天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退税款额计核表、违规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厦门捷辰报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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