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157号
当事人:泉州市单农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26465376K
地 址: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37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5月8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稽查科对当事人进口报关单号223320251000461987运杂费用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2025年05月23日,当事人以CIF价1623750英镑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当事人在英国伦敦佳士得拍卖行拍得名字为“收藏家马克”的绘画1幅,少报进口运输费和保费共计7485.25英镑。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为1.015202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报告、稽查结论、报关单证、到货通知书、拍卖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出账回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绘画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至过去一年中没有因同样违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过,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漏缴税款为1.015202万元人民币,占应缴纳税款221.239226万元人民币的0.46%,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通知当事人对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工商银行鲤城支行或电子支付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