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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案

发布时间:2026-08-12 09:22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法律检罚字〔202663

    当事人: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04340Q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7110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917日,当事人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锦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锂离子电池,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6435401项货物申报品名:锂离子电池,申报商品编码:8507600090,申报数量:19152个,申报金额:人民币862504元。经查验并送检(检测报告编号2511370001005748),上述01项货物属性鉴别为旧,属于旧机电产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6.25万元。经查询,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被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足额缴纳了案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备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情况说明、合同、清单、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旧机电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的行为给予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5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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