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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进口固体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6-06-25 09:47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35号
 当事人: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石羡)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NKF73A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第四层406之一单元
 当事人:老河口市泽臻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候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2MAK2DMGB8L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环一路南侧汉丹铁路东端飞源机电公司自北向南5米第一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3日,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曙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贝壳,报关单号371120261000015872,货物申报品名为镜贝壳,申报数量14240千克,申报编码050800909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0508001090,与申报不符。
  2026年2月13日,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曙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贝壳,报关单号371120261000013211,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镜贝壳,申报数量6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0508009090,。2026年4月,经海关稽查并送检,实际货物数量为495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0508001090,与申报不符。
  经查,上述两票货物的实际货主系老河口市泽臻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厦门港丰盛贸易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泽臻工艺品店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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