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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07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13 15:22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陈吉龙委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物品重要病原微生物检测的建议》(第20222079号)收悉,衷心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关注。

我关高度重视提出的宝贵建议,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办理,针对提案中涉及海关事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逐条逐项探讨可行的措施。

一、措施与成效

20214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202211日,海关总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9号)开始实施,明确将“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纳入进口食品安全管控范畴,为海关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关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国门安全。

(一)进口前严格准入管理。对于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如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该国家(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输入。对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如进口猪、牛、羊、鸡肉等,海关总署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管理控制等涉及动物疫情和食品安全的情况,通过评估审查的方可进口。另外,海关总署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进境高风险产品实施检疫审批等制度。我关严格落实准入管理各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口。

(二)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海关总署对高风险产品(如进口肉类)仅允许从具备检疫防疫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实验室检测能力的特定口岸进口,海关在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制定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组织全国海关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环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监督工作,严防疫情通过货物渠道输入风险。同时,海关总署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的《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等)、致病微生物(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农兽药残、污染物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我关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的布控指令和工作要求,对进口猪肉等冷链食品实施核酸抽样检测、监督外包装预防性消毒、现场查验、实验室送检等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处理、退运或销毁处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三)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海关总署持续强化境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对境外输华食品企业远程视频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等措施,推动出口方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我关积极派员参加总署源头管控专项工作,严格执行暂停进口等管控措施对检出阳性货物的进口商开展责任约谈和书面警示,指导督促其通过商业合同约定、商业磋商等方式,要求出口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输华食品安全。同时,我关认真落实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与地方集中监管仓工作衔接,每月每日报送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扎紧扎牢闭环管理链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关将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以及联防联控。持续强化进口食品“前、中、后”全链条监管,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能力,全面提升进口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慎终如始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我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郑巨刚

  人:曾  

联系电话:0592-2355943

厦门海关

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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