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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1201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7-19 14:56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

陈铁民委员

  您的《关于提高国际空运竞争力助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提案》(第20212015)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关注。

  我关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到口岸现场调研,加强与企业的意见沟通,逐条逐项深入研讨可行的措施。

  一、措施与成效

  (一)关于推动“厦门机场口岸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质”申请工作的建议。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指定监管场地建设需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4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12号)等有关规定。在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我关将安排专人对接,认真审查并上报总署予以审批。

  (二)关于“推动厦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和跨境电商处理中心”建议。

  在设立航空跨境电商处理中心方面。我关积极支持设立航空跨境电商处理中心,将依申请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厦门高崎机场已有厦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鉴于临空、临港建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成本、效率上优势明显,在厦门市相关作业场所跨境电商业务趋于饱和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优先在空港货站、海港继续配套申请新增跨境电商作业场所。跨境电商作业场所(9610)建设需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4号)等相关规定。在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主体选择上倡导公共服务平台类型,且运营主体应负责场所软硬件设备投入。

  在设立航空快件处理中心方面。鉴于厦门关区内快件监管相关作业场所业务尚未饱和,同时新增快件监管相关作业场所硬件配置要求较跨境电商作业场所更高,要求配置CT机智能审图设备并置于分拣线前端,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充分业务评估、审慎设置,建议暂缓设置航空快件监管中心,将其纳入翔安新机场建设统筹规划设置。

  (三)关于“厦门机场实行货物‘7×24小时’通关制”建议。

  我关积极与自贸委、口岸办等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多次赴厦门机场海关召开工作推进会,先后到元翔货站、厦航货站等单位调研对接企业关于进境海鲜等方面的实际诉求,指定厦门机场海关拟定常态化工作机制方案,启动相配套的监管协同信息系统开发,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关将继续完善与地方政府联系配合机制,推动厦门机场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国际航空枢纽机场、国际货运口岸机场和两岸交流门户机场,提高国际空运竞争力,努力为厦门市建设更高水平的“两高两化”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我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郑巨刚

  联 系 人:赵阳生

  联系电话:0592-2355187

厦门海关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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