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n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n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n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