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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径予放行政策适用口岸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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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4-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标  题】 上海海关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径予放行政策适用口岸范围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通   告
  
  2024年  第1号
  
  
  为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印发)中明确的“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要求,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水平,上海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推动相关政策正式实施。现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径予放行政策适用口岸范围及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径予放行政策适用口岸包括: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上海港口岸杭州湾港区临港产业作业区、上海港口岸外高桥港区、上海航空口岸浦东国际机场。  
  二、相关要求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径予放行货物应由已经在海关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承运。对具备实施区港一体管理条件,经区港直通道运输的进出境径予放行货物,区内企业可自行运输。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