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01029002002
| 事项名称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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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主管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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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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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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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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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如有关进口货物在完整申报后需要以减免税事项进行税款担保,应在完整申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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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原件、纸质版/电子版、1份) (二)经专项政策批准担保的情况,应随附批准文件。(原件、纸质版/电子版、1份)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向海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纸质版/电子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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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三)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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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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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办理现场次数 | 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 ||
| 审查标准 | 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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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各主管海关办理 | ||
| 预约办理 | 否 | ||
| 网上支付 | 否 | ||
| 物流快递 | 否 | ||
| 办理地点 | (一)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 窗口办理: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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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 | ||
| 咨询电话 |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电话 | 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其他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