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0062902200Y
| 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实施机构 |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关便捷电子账册设立与变更手续。 |
| 结果名称 | 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系统提示单耗备案(变更)成功并反馈企业。 |
结果样本 | 无纸质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二)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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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请根据系统提示内容逐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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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办理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具体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变更)业务。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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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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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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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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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 ||
| 预约办理 | 否 | ||
| 网上支付 | 否 | ||
| 物流快递 | 否 |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如有相关问题,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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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网上24小时办理 | ||
| 咨询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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