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T00071101
| 事项名称 |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实施机构 | 海关总署及经总署授权的各直属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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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1.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电子版,扫描件,1份) 2.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电子版,扫描件,1份) 3.进境粮食(植物及植物产品)类:进境粮食许可证初审考核记录(样表)(电子版,扫描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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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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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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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海关行政审批办理一个窗口现场办理/全国一体化在线行政服务平台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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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办理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 | ||
| 审查标准 |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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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各隶属海关 | ||
| 预约办理 | 否 | ||
| 网上支付 | 否 | ||
| 物流快递 | 否 | ||
| 办理地点 |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模块相关功能或到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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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网上企业申请:7*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 ||
| 咨询电话 | 各隶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监督电话 | 上海海关监督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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