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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09年第13号(关于保证金)
DateTime:2009-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13号
1998年至2000年间,下列单位及个人:同安旅游公司-水产供销新龙包装厂、同安旅游公司-新店塑料厂、同安旅游公司-银宏塑料包装公司、同安旅游公司-大同塑料厂、同安旅游公司-益华塑料厂、同安旅游公司-东阳塑胶制品厂、同安旅游公司-银惠薄膜厂、同安旅游公司-志峰塑料厂、同安旅游公司-益华塑料厂、同安旅游公司-东阳塑胶制品厂、厦门中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银城船舶运输公司-同安银裕食品厂、厦门银城船舶运输公司-永盈(厦门)科技公司、同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厦门银盛海藻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和荣阳伞工业有限公司、刘明晓(港澳同胞回乡证号:9163402)、吴丹红(身份证号:359002196710242521)、炉燕秋(身份证号:350582198210156061)、施教图〔香港身份证号:D329011(6)〕,曾因涉嫌走私违法情事向厦门海关缴纳部分保证金。请上述个人或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厦门海关缉私局接受处理。逾期未来办理的,我关将依法将该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缉私局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21号
联系电话:0592-5615833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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