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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09年第2号
DateTime:2009-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2号
为加强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4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关于对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企业在不作价设备备案时,在相应料件表“征免方式”项下选择“特案”。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2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现对上述规定明确如下:
(一)以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方式进口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或以深加工结转转出的方式出口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料件或禁止类出口成品在备案时,企业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深]”(注:中括号为半角字符,下同)字样。该部分加工贸易业务不得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方式直接进、出口,只能以深加工结转转入或转出的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境内区外的,区内加工企业成品备案时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区]”字样,该部分成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进入境内区外;区外企业料件备案时,也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区]”字样,该部分料件不得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方式直接从境外进口。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如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区外企业出口成品备案时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区]”字样,该部分成品不得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方式直接出口,也不得进入不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加工企业料件备案时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区]”字样,该部分料件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三)厦门关区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象屿保税区、海沧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海沧保税港区。
本公告自4月7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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