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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运输备案
DateTime:2009-04-09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运输备案 二、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小型船舶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从事货物运输的活动。 三、 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7项
四、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申请许可的条件: 1、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2、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 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递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予以受理; 2、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3、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详见附件2);(二)《备案证书》;(三)《海关监管簿》。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4、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受理部门:厦门海关监管通关处货管二科 办公地址:厦门市鹭江道269号海关大楼1007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15:00至18:00)联系电话:0592-2355170
九、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十、附件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rar 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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